为保证规范、高效支付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库[2003]号),现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如下:
一、财政资金的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财政资金支付的原则
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三、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
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分月用款计划由计划经办人负责编制。
(一)年初预算的用款计划的编制
根据年初预算和执行进度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财政厅批复。
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经常性支出按照均衡使用原则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和实施进度编制。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用款计划根据实际收入进度和年度预算按项目编制。
目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照均衡进度原则一般在当月20日前,由省财政厅自动下达两个月的用款计划;7-8月暑假正常经费在6月底前自动下达;工会经费按上、下半年各自动下达一次,其中60%部分由单位留用,40%部分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到省总工会账户。专项经费,由计划经办人或主管部门上报用款计划,计划经办人应加强和主管部门沟通,确保专项经费用款计划的及时上报。
(二)追加预算用款计划的编制
财政厅追加预算时,计划经办人应及时到财政厅相关业务处领取拨款指标文件,根据拨款指标文件、学校相关申报文件和项目执行进度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厅批复。
三、财政资金到账通知
在用款申请经财政厅批复后,计划经办人按计划明细号编制财政资金到账通知单,将预算项目名称、核批计划金额、功能分类、资金性质、指标来源、指标特性、项目分类、支付类型、资金开支范围等通知会计核算科或其他相关科室、支付经办人,有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其他专款,由会计核算科或其他相关科室将财政资金到账通知单转交给项目负责人。支付方式是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计划,计划经办人还应及时通过省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随同财政资金到账通知单一并转交会计核算科进行账务处理。
四、财政资金的支付
财政资金的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省财政厅根据学校的申请,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省财政厅的授权,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一)财政直接支付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和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
1、工资和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的支付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省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通知》(豫财支付〔2011〕3号)要求,学校的人员工资及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学校人员工资实行“单位委托银行代发,财政直接支付”。学校选定工资代发银行并为职工个人开设工资账户,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要求;在办理资金支付时,由支付经办人通过省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提交用款申请,并报送人员工资情况汇总表等相关资料,国库支付局审核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拨付到代理银行代发工资账户(银行内部结算账户),代理银行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
国家奖助学金、奖学金实行“学校委托银行代发,财政直接支付”。学校选择代发银行并为学生办理银行卡,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要求;在办理资金支付时,由支付经办人通过省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提交用款申请,并将发放文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发放清单报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国库支付局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拨付到代理银行助学金奖学金代发账户(银行内部结算账户),代理银行将资金分解到学生个人银行卡。
工资和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的支付过程中,支付经办人要及时提交用款申请和报送相关资料,负责跟踪国库支付局审核和拨付资金。为确保工资和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的及时发放,学校指定专人对发放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包括传递发放数据、了解资金到账情况、督促代理银行进行资金分解、发放不成功人员的重新补发等。
2、工程采购支出
工程采购支出是指用于建设单位(指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财政性资投资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支付工程采购支时,支付经办人要依据基建计划年度部门预算、工程进度、分月用款计划,通过省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提交用款申请,并及时报送有关支付凭证,支付凭证包括合同、票证的复印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验收清单。
3、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
金额较大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拨付的科技三项费等专项类支出,财政厅批复的用款计划为财政直接支付的部分,原则上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支付该类支出时,由会计核算科先进行账务处理,并指定支出的预算项目,同时要求报账人提供采购合同、发票、中标通知书等的复印件;账务处理后,会计核算科将记账凭证和相关复印件传递给支付经办人,支付经办人通过省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提交用款申请,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该类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办理。
4、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打印及退款处理
支付完成后,由支付经办人及时通过省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将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记账凭证逐一核对,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粘贴,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整理后将记账凭证传递到会计核算科整理存档。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和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支付经办人应及时生成和打印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传递给会计核算科进行账务处理和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
1、设立零余额账户
学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设立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学校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活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2、资金的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授权支付在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均可办理支付。
支取现金时,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提取现金转存单位其他账户。单笔现金支付在5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须经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
支取现金时,由支付经办人选择支取现金的用款计划,通过省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授权支付用款申请,经审核后打印授权支付凭证,填写现金支票,加盖印鉴后送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转账支付时,先由会计核算科编制记账凭证,支付经办人根据会计核算的记账凭证和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用款计划的资金开支范围选择相应用款计划,通过省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授权支付用款申请,经审核后打印授权支付凭证,加盖印鉴后送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零余额账户需要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代理银行在收到煤、电、气、水、电信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后,通知学校开具授权支付凭证,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支付。
3、授权支付凭证整理及退款处理
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受理授权支付凭证后,在与省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信息和单位预留印鉴核对一致后,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支付或提取现金,在授权支付凭证的回单联加盖受理章返回学校,支付经办人应及时将授权支付凭证和记账凭证逐一核对,将授权支付凭证粘贴在相应记账凭证后,作为学校付款的原始凭证。整理后将记账凭证传递到会计核算科整理存档。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发生资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支付经办人应及时将退款通知单传递给会计核算科进行账务处理和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三)财政资金支付情况的查询
报账人需要查询资金支付情况时,由会计核算科指定专人受理,根据资金支付凭证所处的不同阶段,由支付经办人或会计档案管理员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