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取、支付和保管业务。
第四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数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五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六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七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八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九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十条 会计人员要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科长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不得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第十二条 采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支付授权制度。录入员由出纳人员担任,授权员由会计人员担任。录入员负责录入网上银行交易数据,授权员根据相应的业务权限和授权模式,负责复核、确认并正式提交银行进行处理。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录入员、授权员应各自妥善保管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和不定期更换口令密码,离机时应及时签退网银操作系统,因事需要由他人暂时保管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必须报经科长同意,同时进行登记,并由保管人签字确认,以备查询。凡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作数字证书持有人所为。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专设登记簿记录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事项,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科长监销。
出纳人员应当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十四条 结算人员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出纳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会计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