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金库管理,确保金库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金库是集中保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结算凭证、结算工具的专用场所,金库内严禁存放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物品,严禁吸烟,禁止使用火炉、电炉、油炉等。
第三条 金库管理工作是出纳工作的重要内容,财务处出纳人员负责金库管理工作,是金库安全的责任人,其他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金库。
第四条 金库库门(包括保险柜,下同)应配有正、副钥匙各一套。金库库门正钥匙的领用,应由出纳员在“出纳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签收,并妥善掌管、使用。出纳员应将钥匙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放置或将库房钥匙交由他人代管、代开、代关。副钥匙应由出纳员会同出纳所在科室负责人和主管处长在“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保管登记簿”上登记后,当场共同装袋密封,加盖骑缝章,由主管处长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密封保管的副钥匙,除正钥匙丢失、损坏的特殊情况外,平时不得启封动用。启封动用时,必须经主管处长批准,由出纳员会同出纳所在科室负责人、主管处长共同启封。启封前,应先检验封包有无异常,无误后方可启封。启封后,要在“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登记簿”上登记启封动用原因、时间等情况。出纳人员变动时,金库库门锁要及时更换,更换门锁后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保险柜密码的使用与保管也应按上述正、副钥匙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掌管密码的出纳员不得将密码和开启方法告诉他人。在密码记录上,写好密码数字和所转圈数后,按副钥匙密封、保管规定,将密码记录装袋密封。登记“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保管登记簿”,登记时,应只登记件数,不得将密码登记在登记簿上。密码要定期更新,更新后要重新登记“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保管登记簿”。使用保管密码的人员如有变动,密码应随即更换,不得使用原密码。
第五条 出纳员进入金库前,要检查库门有无异常现象,如无异常,方可接通库内照明电路,打开库门。离开金库时,出纳员要确定库门已锁好,关闭库内照明电路后方可离开。开保险柜密码锁时,应禁止任何人旁观,锁好保险柜后,应随即将密码锁号码拨乱。出纳员要定期提请学校保卫处对监控、报警装置进行检查,确保装置正常运行。
第六条 寒暑假或重大节假日放假时间较长、财务处未安排人员值班时,出纳员锁好金库后,由主管处长指定人员对金库、保险柜加贴封条。假期结束上班时,出纳员应先检验封条有无异常,无误后方可开启库门。寒暑假期间,现金、结算凭证另库保管,值班人员不得保存大额现金。
第七条 金库要保持干净整洁,库内保管现金、证券、结算凭证等,必须放入金库里的保险柜内保管,不得柜外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在金库内存放,校内其他部门临时寄库保管的现金、证券,要单独封包并加贴封签才能办理。寄库时登记“寄库保管登记簿”。
第八条 金库保管的现金、证券,必须按照会计制度、出纳制度规定,设置日记账,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载。记载的事项必须经过相互复核。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挪用库款。
第九条 每日结账后,金库保管的库存现金必须进行盘库清点。盘库清点完毕要与会计对账碰库,对账碰库时,只准“钱碰账”,不能“账碰钱”,即出纳员报数,会计核对。
第十条 金库现金库存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定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要及时交存银行。节假日期间不得保留大额现金。
第十一条 要坚持查库制度。出纳员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经常不定期检查金库。查库时,查库人要亲自动手核点库存,不得监而不查,敷衍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