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缴费行为,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在籍学生应依法履行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应交费用。
第三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享受在校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因欠费等原因,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学院向学生出示书面警示通知,学生接到通知一周后仍不按要求履行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院填写自动退学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学校开通新生入校“绿色通道”。经济困难的新生在入学报到时,不能交清费用的,可以向所在学院提交欠费申请,由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学生处审批后,可报到注册。经济困难新生一旦取得学籍,按照学校建立的“奖、贷、助、勤、补、减、免”的助学体系接受资助。
第七条 对无故不按时足额缴费的非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取消评优、专升本、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八条 学生毕业时尚有欠款的,必须向学校提交还款承诺书和还款计划,并落实所在学院承诺联系人,方可办理各项离校手续。
第九条 学校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处、成教学院和各学院为负责学生欠费工作的管理和清缴单位。学校将学生欠费催缴完成情况列为单位及党政领导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收费管理、学生欠费的收缴和学生欠费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缴费的宣传、组织、协调和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欠费的协调和欠费学生的注册、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处、成教学院和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欠费清缴工作。
第十四条 对实收学费超过应收学费97%的学院,学校将按实收超过应收学费的百分点计算,给予学院奖励(其中,80%可用于学院学科建设,20%可用于劳务支出);对实收学费不足应收学费97%的学院,学校将按同样比例,扣减学院经费。
同时,对实收学费未达到应收学费97%的学院,学校将缓发或停发学校内部评定的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