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保证各位老师2020年1月能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建议在2019年12月25日之前,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财务处
2019年12月16日
具体方法:
第一步: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先下载更新
第二步:登录后在首页界面,点击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弹出对话框,输入信息后,点击确定 。
如未填报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点击下方模块“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填入相应的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相关信息。
第三步: 1-核对信息;可以点击“待确认”进入修改,也可点击“一键确认”。
2-确认完成后,系统会再次提醒,点击“确认”。
3-在弹出提交成功页面后,操作完成。
最后可以在APP查询页面-----查询-----我的记录‘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切换年度查询到2020年度的信息。
首次下载、填报个人所得税APP,可参考学习《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信息采集事项的通知》。
如对以上步骤有疑问请到财务处咨询。
电话 67756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