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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2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3〕50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4 号)等规定,我们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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